北京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完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牌匾标志更改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它有关条例,制定本完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种具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标识行为,均应根据本完善执行。第三条本完善所称牌匾标志匾额与建筑物对应,包括单位名称标牌标识、建筑物的名称标牌标识和机动车底盘标识。牌匾标志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带有其它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定管理方法》执行。第四条深圳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志设定工作的管控和监督。各乡镇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志更改工作的管控和监督。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民事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的职能对牌匾标志的设定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牌匾标志的设定应该依照本市牌匾标志更改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征,与主体建筑样式和周围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晚上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志必须保持整齐、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用途完好,提倡使用低碳环保的新科技、新材料。牌匾标志的图标应该规范完整,字序应该遵*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次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必须根据传统习惯规范书写。第七条修改单位在设定牌匾标志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志的修改规定。第二章单位名称标牌标识和建筑物名称标牌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标牌标识和建筑物名称标牌标识必须依照有关条例以及根据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挑檐下方、底层门楣上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外墙上以及建筑物顶端。第九条单位名称标牌标识和建筑物名称标牌标识的规模和型号应该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依照以下要求:(一)修改在墙体上的标牌标识,不得大于设定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过墙体外沿设置。(二)在同一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门头标识匾额与建筑物对应,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必须谐调有序。(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标牌标识,其方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必须超过整体和谐。(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特色风格,连锁经营的应该统一风格。(五)建筑物上方设置的标牌标识,应当采取单体字方式并依照以下规定:1.4米下面建筑物底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间;2.4米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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