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乡试中试分为甲榜和乙榜,简称“两榜”,用以区分级别。甲榜为举人,其考中又称“登科”,登科者即可授予爵位。乙榜为进士,可按科无数次出席会试,也可授官。
举人分三甲,一甲赐举人及第,二甲赐举人出身,三甲赐同举人出身,也称为举人出身。科举中试的进士,称为进士出生。由武举带来的出身,除被废黜者外,可终身使用。
举人、举人出生者,根据清廷规定有赏赉,并授予爵位。
一、赏赉
清承明制,举人、举人都有旗匾银以及冠服的赏赐。旗匾银称作坊价银、牌坊银,是专门给中试者竖旗、挂匾、建牌楼的开支,以荣耀乡里。冠服的赏赐,有的是实物,有的是折合成白银。
新科举人,按惯例赏赐旗匾银三十两,凭护照于户部发放。其后,一甲前三名加给白银五十两,以示鼓励,于本省布政司发放。
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不少问题,例如江浙等省,比较富裕,出的举人也多,其鼎甲旗额银,按惯例,每次都能发放在位。而有些偏僻省份,常常几六年出不了一甲,好不容易出一个,就以年远无稽,竟不领取。于是,乾隆四年规定:
“嗣后鼎甲降低之坊价银,照举人之例,一并由户部发给——《钦定科场细则》”
道光二十一年,又规定:嗣后每科满汉文武举人应发旗匾银票,先将题名录咨送户部,分别核明数量通知银库,再由礼、兵二部开具印领,派专员赴库支领,分发文武举人。
关于钉匾额额,新中举人、举人,除本家钉挂外,其同族族之家,一律不得挂钉,凡违反者,该州县官需申报节度使、学政,指名题参。
新科举人在恩荣宴后还有冠服的赏赐。嘉庆七年,首开会试、殿试,刑部就传胪大典后的赏赐请旨。清廷下旨:五月十五日武举,唐朝巾服不许用,根据颁授款式,金镀金三枝九花顶。赐状元冠服,照六品顶戴。其举人,每名钞五锭,照数折银。
中试的进士,每人可申领旗匾银二十两,顺天府进士在户部发放,各市进士到布政司发放。但是,各市的发放形式并不一样,还有部份省份不按规定数目领取。清廷屡屡重申,按例领取,但收效甚佳。
新中试进士于鹿鸣宴后,也有大衣、顶戴的赏赐,各市依情况而行。正德六年,户部、工部核准各市赏赐进士的大衣、顶戴等物品以及银票数额,准分别于额征武举银票、匾额正项等课目内支取。
二、授职
考中举人后,按例有除授之制。举人的授职,前后有一点不同。在推行朝考前,除馆选庶吉士外,其他都按规定授职。推行朝考后,新举人除一甲外,其他人都要在朝考后才会授官。
宋代订制,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编修,第二名、第三名授纂修;二甲、三甲除选庶吉士外,其余人分拨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衙门观政三个月,之后依次授官。所谓观政,就是在各个衙门实习,积累从政经验。
嘉庆七年,清廷按唐朝旧制,二甲前五十名选部属,用为主事;五十一名到三甲前十名选中书舍人、行人、评事、博士;十一名至二十名选贡生;二十一名至七十名选推官,其余的都选知州。
康熙五十一年,不仅庶吉士外,其余举人挨次续补县丞。在步入仕途前,刑部会选购品学兼优的翰林,院长举人文艺,让她们从事仪式。假如有撰修的工作,也会让她们参与。在“排队”入仕期间,每名举人能够发放月银三两。有得病告假、丁忧等事者,任然照例给周末。
在“试用”期间,表现优异者,不分乡试名次,马上升补;能够普通者,两年满日注册,让其归籍候缺补用;才力不及者,教习官题参行革。
新举人选庶吉士后,入庶常馆学两年,到下一届馆选为止,考试散馆,根据能够授职。初制:
“庶吉士散馆,奉旨留翰林院者,二甲授纂修,三甲授检讨。不留馆者,分别以科道、部属、州县官用——《永宪录》”
道光之后,举人用庶吉士留馆,逐渐增多:
“仕途拥滞,常有二六年开坊者,翰苑中人颇以为苦。而庶吉士两年散馆,无有以知府归班者匾额进士,虽在榜末,亦得以知府分省即用。庶常改官,无论何处,尤有鹤立鸡群之象——《异辞录》”
所以,馆选成了新科举人的首选。
进士在会试之外,也有入仕的渠道匾额进士,如拣选、截取、大挑等。进士授职,清廷的意图是衬衣寒畯,让人人各知自效。嘉庆初年,进士会试落第后,乐意就选者,考试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
雍正元年,行进士截取例。截取,是清代任用文官的形式之一,即以一定资格(食俸期限、科举中试的科分、名次)为标准,按既定名额依次录用。
乾隆年间,乾隆为了笼络天下读书人,推行进士大挑,给多次落第的进士提供一条入仕途径。
所谓进士大挑,从明朝文官的铨选制度来看,仍属于“拣选”之列,但是称其为“大挑”,则在于这些拣选更加固定,愈加集中,范围也更大。清制:
“会试后,如奉旨举办大挑,刑部查造名册,标明年岁,咨送吏部,奏请钦派王重臣于八旗及各市贡生内,共同拣选,一等者以知府试用,二等者以教职铨补——《钦定科场细则》”
后来,进士大挑制经过多次补充建立,到道光二十四年,产生订制:驻守旗人改应翻译科,下第进士准一体大挑。
整个唐朝,落第进士以大挑入仕者也为数不少。
乡试中试者授职,明朝初年比较优,如万历十年,许多举人初次授职就是四品;雍正元年,一甲两人都在南卧室行走。随着乡试中试者越来越多,中试者与清廷可授名额的矛盾也越来越凸现。授职细则虽屡有灵活变通,但矛盾还是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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