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店招”的做法继续陷入舆论旋涡。
6月24日,抖音账号“锦江区朱大头几两豌杂面小吃店”的菜馆商家发视频吐槽称,去年,成都市锦江区牛市口街道办事处以配合成都大运会为由门店招牌效果图,把沿街店面的店招由英文改为拼音大写字母。整改后的店铺特征不显著,影响面馆生意,引起面馆商家不满。视频公布后立即引起质疑,街道办主动联系商家,目前已给涉事的7个商家换上临时的中文招牌。关于价格问题门店招牌效果图,商家在抖音评论区回复,费用均由*承担。
28日上午,银柿财经记者拨打了街道办的电话,工作员工称,“街道办已实行临时处置措施,其他事项暂时无法回答,具体等上级公告。”记者还联系了涉事店主,店员回复已提交店招设计方案。“视频火了后来,我们经常忙着处理这种小事,接下去我们只想放心做生意。”
“统一店招”在各地都有上演。原本是出于安全性和简洁性考量的“统一”,近年来,执行过程中却频频“变味”。
店铺需要如何的店招?
店铺招牌是一家店面的门脸。“统一店招”,简而言之,就是对城区沿街铺面门头牌匾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更换,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运用统一色调、尺寸、字体、字号的形式推行门头牌匾改造。
店铺时常被换招牌的事只是第一次发生,此前多地曾发生招牌被换成黑白版的状况。据澎湃新闻报导,2021年4月,湖北武汉中山路一条街的店面被统一设计招牌风格,所有店面招牌均为黑底鎏金大字,墙壁则是白色粉刷,被民众调侃像公墓。
对此,北*樽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盛楠接受银柿财经记者专访时分析称,首先,“统一店招”确实有促使规范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质,也能防止一些安全隐患;但另一方面,因在整顿过程中发生“一刀切”等严重弊端,不但漠视了企业的时尚,也扼制城市商业的魅力。“统一设计不等于单一设计。”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1年,北京市就已对“千店一面”说“不”。据上海市城市管理委2021年8月26日举行公布会介绍,北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定应与城镇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
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志和口号宣传品设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要求:“商业街区的固定式标牌标识修改指引,应当依照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点与地方传统,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志提供时尚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在此次的南京店招事件中,用拼音取代汉字的做法合法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要求:公共服务产业以完善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必须,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外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城市治理应减少“一刀切”
早在2020年,华东师范学院广告学系个别学生就*“统一店招”的现象向参与两会的代表委员发出抗议,希*家层面加强城市治理中“一刀切”的方式主义倾向引起的“统一店招”现象。
根据*《宪法》第107条第1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根据法律要求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考评行政工作员工。”
“从规范角度分析,区、县*有权公布决定。但要遵循一个前提,即‘法律要求的权限’,这是对*权利的限制。”袁盛楠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强行统一更改商铺招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决策,是对辖区城镇建设、市容事务的管控,是对社会事务做出的重大决定,并非对于某个特定的主体,影响的是公共利益。牛市口街道办事处公布通知整改牌匾属于依权力的民事行为,行政法强调对公权利的阻碍——“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该地若要做出行政行为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律授权。
袁盛楠补充说道,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建设的看法》的规定,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看法,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原因要以适度手段反馈以及曝光。
另外,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全市城乡规划实施公众参与机制。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包含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制订、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参与。”
由此可见,*强行更改商铺招牌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行使,遵循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信息公开、公众参加和学者参与,符合行政决策的实质合法性规定。成都某地出现强制商家更换招牌是否即将履行了相关程序我们不得而知,如果符合程序的话,那该举动是经过人民群众认可的,如果个别商家存在异议可以在公示阶段向有关部门提出。
袁盛楠认为,由于民事决策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衡量行政决策合法性除根据民事法律规章外,还需要把法律方法也成为评判行政决策合法性的根据。“比例方法”是拘束行政权利违法的最有效的方法,就像民法领域的“诚信原则”的地位一样。比例方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行为时应保护公众利益,尽量避免不利影响,把超过行政目标和对公众不利影响控制在适当的比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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