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政责任由公司分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负行政责任。
理解与适用: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一个构成个别。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而是在法律上,都不具备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下面方面:
一、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条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员工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按照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成为总公司的商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债务表中。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是独立于向它投资的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颇具如下特征:
一、子公司其必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借助协议形式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务都是由母公司实际决定的。
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分公司牌匾,它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独立性主要体现为:
①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②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③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分公司牌匾,独立核算;
④以自己的名义举办经营活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⑤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给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资质证书有关看法的批复》(环函[2010]5号)中的要求,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活动,独立办理获得资质证书。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子公司对涉足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活动的后果独立担负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办理获得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活动。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受托,按照资质证书的要求,并以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活动。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对受其委托的分公司涉足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的活动负债监督,并对分公司从事环境污染整治设备运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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