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黄龙县城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城镇道路开挖的完善设置,结合全县实际,现就市区沿街店面规范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及城镇道路开挖规范备案事宜通告如下:
一、标准要求:
(一)户外广告:
1、临街店面的墙体(台阶)、门、窗(橱窗)、遮阳蓬上不得做图文广告;
2、各种布制广告、悬空牌匾、纸制广告、落地牌、占道设置的抱柱广告、占道摆放的实物广告、旗幌、商幌和墙体广告应到警察执法局稽查总队进行备案,不得擅自摆放、悬挂使用到期后必须自行拆除。
备案内容:包括宣传时间、地点、内容,需核对备案表。
(二)门头牌匾:
1、门头牌匾设施长度应与门店宽度相符,高度与左邻右舍高度一致(普通门头高度不得少于1.5M);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店面外,其它位置不得修改牌匾;
2、凡歪斜破损、陈旧脱色、掉漆丢字甚至字迹不清、不规范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必须按要求立即替换、维护修整、油饰刷新、补齐文字;
3、门头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备案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进行修改,不得私自更改。确须变更的,应按原备案程序申请更改手续。
备案内容:包括修改牌匾的规格、颜色、内容、位置,以效果图的方式表现,需核对备案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牌匾效果图,规范施工承诺书。
(三)道路开挖:
县城内城镇道路开挖,必须到黄龙县城管执法分局报备。
备案内容:开挖地址、用途、尺寸等。需核对备案表,并提供恢复方案,渣土车去向、运输汽车等相关信息。
二、办理门头牌匾审批手续按以下程序申请: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制作、更换及城市路面开挖的负责人将备案材料递交我县城市管理稽查局城管分局进行初审;各大队现场勘察后,填写勘查意见;领导审签,合格后方可开始制作、开挖或宣传。
希望广大临街商户认真配合,积极改正违法私自行为,履行应尽义务。凡是未申请备案手续擅自更改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和公路开挖,城管执法总队将依据《延安市城镇市容管理细则》相关条例,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撤除,并接受相应罚款单位牌匾尺寸,逾期未纠正或者未撤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责任人需担负相关成本。对影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牌匾尺寸,由民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累犯的,依法惩处其民事责任。
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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