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定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建筑法》、《中华人民共*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质量管控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取缔非法建筑若干要求》、《三亚市建立物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城镇规划区范围,针对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颜色、材质、形式、风格、字体等强调相应的设定标准,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民事许可自由裁量的技术根据。
根据建筑户外广告牌匾需突出商业气息和表现时尚的方法,本标准只对于广告牌匾设置位置、尺寸、材质提出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颜色、风格、灯光、字体等方面强调建议引导性的规定,鼓励传统创新。
第三条位置及尺寸(强制性规定):附着于建筑物的广告牌匾按照设定位置的不同分成三类(垂直于地面的广告、垂直与地面的广告或者屋顶广告),针对修改位置及长度分别强调相应的设计标准及规定。
平行于墙面的广告
广告只可以附着于地面,不得遮挡主要建筑构件(比如柱、廊、窗户、阳台、檐口、女儿墙等)。
原则上只允许在建筑1—2层设置垂直于地面广告牌;骑楼之下牌匾尺寸标准,门楣以上的墙壁可设置大型檐下式广告牌匾。一层可按规定修改普通有底板的广告牌匾;二层只可以修改立体雕刻型广告牌匾,且不超过二层顶棚。
同一栋建筑上的相邻广告牌的高度及位置应该统一,宽度尽量统一;同一条街的连续建筑界面上的广告牌高度及长度应尽量统一。
广告牌匾的方式可以是重檐式或檐下式,但是同一栋建筑须统一更改为一种方式;骑楼下可在门廊以上设置檐下式广告牌匾。
建筑入口处可结合遮蓬设置遮蓬式广告。单栋建筑只可结合主入口设置一处遮蓬式广告,且只允许修改镂空形式的霓虹灯店面招牌广告。
沿街建筑三层以上仅允许根据规定修改一处建筑冠名的广告牌匾。且需要采取立体浮雕型广告牌匾,不能有广告底板,也不能遮挡窗户窗台等主要建筑构件;内容需要为文字、字符或标示,不允许出现持续招贴画。
三层以上如有商铺需要修改广告牌匾,应在一、二层指定广告位按规定与其它广告牌进行合并修改;如一、二层不具有修改条件的,可在一层入口处选定位置结合外立面设置统一的附着于地面的商铺指示牌,也可在一层室内设置地面式或独立式的商铺指示牌。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定规定:位于沿街主要空间节点区域的建筑可结合立面设计,设置LED、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广告牌匾。广告尺寸原则上不小于8m*4m。且需进行专门审批以确保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广告招贴画设置规定:只有在立面设计上预留了实地面设置小型广告招贴画的商业建筑,才可以根据预留广告位的宽度和规定,设置指定样式、形式的广告招贴画。
电子显示屏广告或者广告招贴画必须结合建筑细部设计进行统筹考虑,如果状况建筑设立或新批建筑拟修改这两种方式的广告需在满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建筑方案进行同步审批。
垂直于墙面的广告
垂直于地面的广告只可以附着于地面,不得遮挡主要建筑构件(比如柱、廊、窗户、阳台、檐口、女儿墙等)。
出于安全考量,原则上严禁在建筑沿街外地面设置垂直于墙壁的广告。但在位于沿街主要空间节点区域的建筑可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根据相应规定进行修改。
沿街有老街空间的建筑可在骑楼空间下按要求修改垂直于地面的广告牌匾。
屋顶广告
三亚市区内的建筑通常方法上不再新批准修改屋顶广告;然而重要的交通性建筑(比如车站、码头、火车站等)可根据规定修改屋顶广告。
位置、尺寸及方式不依照规定的商业建筑的屋顶广告需及时拆除;依照规定的屋顶广告可结合使用期限逐步进行拆除。
第四条材质(强行性规定):建议三亚广告牌采用铝塑板、彩钢扣板、木板等材料;地面大型广告运用亚克力内透光、液晶触摸屏、LED、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霓虹灯等其它新型材料。禁止使用喷绘布等高档材料和磷光涂料等反射光强的材料。广告牌包边可按照需要采取木材和不锈钢等材质。
第五条色彩(建议性规定):建筑户外广告牌匾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并且按照不同业态和区段对色彩做出下述建议性内容:历史文化街区,广告牌匾色彩建议选用“淡、素、雅”的色调为主,饱和度较低。商业服务片区,广告牌匾色彩建议选用“亮、跳、艳”的色调为主,饱和度较高。商务办公片区,广告牌匾颜色不限,但包边和支撑构件建议以红色调为主。
第六条风格(建议性规定):建筑户外广告牌匾风格应与建筑样式相协调。地方传统文化建筑(如热带风情建筑和骑楼建筑)建议采取传统样式的广告牌匾,也可选用现代简约的广告牌匾;现代建筑应建议采取现代样式的广告牌匾;欧式建筑建议采取时尚格调或现代简约的广告牌匾。
第七条灯光(建议性规定):建筑室外广告牌匾夜景灯光应与建筑相协调,不得与交通信号系统相混淆。夜景灯光广告按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光源)、灯光广告(外部光源)、霓虹灯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一般夜景灯光建议选用轮廓照明、字体亮化的方式;严格控制大面积泛光光源或者集中照明,只有在沿街主要节点或重点地区可以适度运用。
第八条字体(建议性规定):建筑户外广告牌匾字体应与建筑相协调。中文广告牌尽量减少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英文广告牌不限制准确字体,可依照具体状况再做规定。字体的高度及长度建议不得少于底牌高、宽的2/3。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总监部门负责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的必须结合建筑细部设计的特定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广告、大型广招贴告画、三层以上的地面广告等)强调规划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专员部门负责对办理广告牌匾建设行为作出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并组织开展对建立物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委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许可,监督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约谈违法构筑物。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会同市规划行政专员、标准化经理部门等有关部委,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定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定规划必须征求有关部门和学者的看法。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批复后发布施行;经市人民*批复公布施行的户外广告设定规划,不得轻易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依照条例的程序再次同意。
第十条小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建筑构架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采取监理,竣工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广告设施的安全品质由广告设施设定申请人负责。户外广告设定者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坚固安全,整洁小巧,字体规范完整牌匾尺寸标准,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用途完好。因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形状不全、灯光显示不完整及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妨碍市容市貌的,应立即恢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定行政许可期限不得少于2年,期满可向市综合行政专员部门办理延长,延长年限不得少于1年。单式立柱式广告牌行政许可最长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三条依照本标准要求,不合乎设计修改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三亚市建立物管理方法》责令修改者勒令整顿;逾期未整治,或者整改不依照规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条例责令限期拆除,并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是在依照《三亚市建立物管理办法》(三府[2016]20号)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对建筑户外广告牌匾的设定强调相应的标准,对广告牌匾的详细设计强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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