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办[2017]223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乌苏化工新区管委会,塔城地区库车职业技术学校,塔城地区卫校,各乡(镇)场人民*(管委),各城区办事处,市人民*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乌苏市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研究批准,现印发大家牌匾尺寸比例,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0日
乌苏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的完善管理,维护城区容貌整洁和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宜居城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建设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程》《乌苏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及有关法律规章相关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及各种具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标牌标识行为以及相关管控活动。相关法律规章对在道路沿线两旁设置户外广告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定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定地修改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定地是指运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和公益宣传的广告,具体包括:
(一)占用或依附建(构)筑物以及公路、交通设备上,以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或者张贴等方式公布的广告。
(二)运用交通工具内部设定、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借助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借助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门头、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借助建(构)筑物或设备修改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登记的广告制作商,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要求制作户外广告和牌匾。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经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标牌设施设定管理的经理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定地规划、设置技术完善,并实行管理。市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建设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市城管、环卫、国土、城管等部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利用本市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城市公路及市政公共设备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其它公平竞争模式获得户外广告设定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使用权者签订相关协定,其出让所得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条修改户外广告设施必须进行建(构)筑物施工的,申请人须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专员部门申请规划报建和监理许可手续。因项目建设必须占用、挖掘道路,穿越公路,架设、增设设备的,还应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委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市安监、交通管控部门同意。
第八条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本市户外广告和标牌管理工作与非法修改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行为,均有权监督、举报。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制造经营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
(二)借助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识,或妨碍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示使用,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备使用。
(四)距离路口50米内公路两边。
(五)机动车道净空内(不包括人行天桥、固定框架)。
(六)利用人行道树木或损毁绿地。
(七)利用违章建筑、危险住宅及其它也许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备。
(八)*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范围内。
(九)在市人民*禁止修改、发布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修改。
第十条设计、制作和修改户外广告应依照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内容需要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不得带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手段迷惑和欺骗消费者,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广告法》的有关要求。
(二)户外广告的设定应该依照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制作美观大方牌匾尺寸比例,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得妨碍市容和城市绿化。
(三)修改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影响交通、通讯、供电、消防或破坏其它公共设备,不得妨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线等周边设定的广告,必须依照有关条例。
(五)灯箱广告用电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条例。
(六)设置路灯牌、灯箱广告的高宽宽度度须依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条例。
(七)各种张贴广告须在有关部门修改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但在交通工具内张贴的除外。
(八)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注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依*家要求,书写规范准确、美观。
(九)根据登记核准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公布,不得擅自修改。
(十)在居住区以及周围设置室外广告设施或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减少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通风等对民众生活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申请更改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确保资料。
第十二条修改户外广告应该根据核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行,不得未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到原审批机关申请更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定期限通常不少于2年,电子显示牌(屏)通常不少于3年;期满需延长修改的,应于届满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闲置之后,设置申请人应公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定申请人应重视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以及损毁、腐蚀、陈旧的,应当立即恢复。对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丧失使用价值的设备,应当立即撤除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设定期满后,设置办理人必须在15日内拆除。
第四章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此类经营店面,设置牌匾应依照以下方法和规定:
(一)需要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的安全科技标准,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二)需要根据“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和“上下一线、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质高档、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稳固”的原则,注重与周围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与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晚上美化城市景观与夜晚亮化和谐统一的效果。
(三)牌匾的尺度、形式和样式应与所在建筑的尺度、风貌相协调。牌匾的更改不可遮挡建筑物上窗、墙、柱、梁、檐以及各种细部。均不得改变或掩盖建筑立面的细部以及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
(四)牌匾设置不得影响附着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备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第十八条牌匾的设定应该依照下列规定:
(一)屋顶广告牌匾设置规定。
1、屋顶广告的设定不得有损建筑物的形体轮廓、立面形象;
2、造型复杂的建筑顶端(包含坡屋面等)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3、屋顶广告不能在公众视线内暴露其结构,底部构架高出建筑女儿墙不得小于1米;
4、屋顶设置的广告不得遮挡居住用途房间的主要景观视野或妨碍住房采光和民众正常生活;
5、屋顶广告的长度不得达到两侧建筑地面;
6、屋顶单字广告的宽度应满足建筑整体外形需求,不得高于建筑(或建筑背景)单个窗洞的大小;
7、3层(10米)下面的建筑物其屋顶广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3米;3—8层(10米—24米)建筑物的顶棚广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6米;8—20层(24米—60米)建筑物的顶棚广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8米。
(二)平行依附于建筑牌匾的修改规定。
1、牌匾的宽度以所设位置商业店面的间距为限,不宜低于所在店面的门面宽度;
2、牌匾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细部的楼层窗口及影响建筑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
3、单层建筑设置的牌匾高度不得小于1.5米;多层(2-6层)及高层大楼建筑牌匾设置须规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且不得小于该地面面积的1/3,单块广告面积不得少于100立方米;高层建筑主体外墙不得设置广告横额;依附于建筑外墙的广告应占满整幅墙面,或者占据不得小于1/3的墙体面积;依附于栏杆设置的广告牌匾上端突出遮蓬高度不得小于1.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必须与雨棚宽度保持一致;
4、牌匾设施突出地面的距离不得少于0.2米,其突出地面的个别不得影响行人的安全。
(三)垂直依附于建筑牌匾的修改规定。
1、一层与高层建筑主体禁止修改垂直于外墙的广告;
2、垂直依附于建筑的横向牌匾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且宽带不得少于1.5米,广告上端不得高于所依附建筑的屋顶系统、防护栏或瓦片女儿墙,且距地板不得少于24米,下端距地面不得超过4.5米;
3、相邻广告水平宽度不得大于建筑进深且最小不得超过6米。
第十九条牌匾的文字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一)牌匾用字应符*家语言文字规范,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注音或英文、汉字配用时,应当大小相称,书写规范、正确。不得单独使用英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识替代汉字作为店招店牌用字。
(三)店招店牌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宽度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
(四)牌匾文字颜色面积占整个牌匾比例为25%-40%,可以运用较高纯度或饱和度的色彩。
第二十条牌匾的灯饰设置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一)应该采取嵌入式内置灯、背景灯等家具亮化,灯具设置应注重白天景观效果。
(二)主干道、窗口地区、旅游景区的门头灯饰应采取背景灯方式配置,并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家具,做到设计独特、动静结合,显现夜间景观效果。
(三)积极推广使用LED等节能灯具产品。
第二十一条牌匾的样式使用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一)牌匾宜选用先进的材料,做到晚上美化,夜晚亮化。
(二)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店招店牌应当采取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该采用射灯照明。
(三)牌匾制作应选用坚固结实、形体简洁、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独特、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
(四)主要街道、重点区域、旅游景区的店招店牌应按照版面设计,采用先进的制做工艺精工制作,达到制作考究,造型简洁的效果。
(五)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和反光性强的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主要大街、窗口地区、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灯箱布写真布和喷绘布等材料设置店招店牌。
第二十二条牌匾规格必须依照下列规定:
(一)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定。
(二)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店牌的型号与平面原则上重量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三)牌匾标志应结合行业特征,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方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第二十三条限定的广告牌匾(如麦当劳、连锁酒店等),在限定区域内不做非常限定,但广告牌匾大小及外观应与整个建筑协调一致。
第二十四条申请更改牌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
(三)搭建牌匾架,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确保资料。
(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牌匾设置的办理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修改人向规划民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递交。
(二)规划民事专员部门立案申请,派出职员现场踏勘,并提出广告牌匾的规格、形式等设计意见。
(三)修改人根据设计意见设计完成后,应向规划行政专员部门提供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及其它有关材料。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为其申请相关手续。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委应自接到办理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修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注明设置具体规定;不批准修改的,核发不予批准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牌匾设置申请人应重视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测,图案、文字显示不全以及损毁、腐蚀、陈旧的,应当迅速修复。
第二十七条公共广告栏的修改,由市规划行政专员部门统一规划。张贴各种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以及其它允许的地点张贴。
第二十八条利用机动汽车内部发布户外广告需改变机动车底盘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市交管交通管控部门递交申请更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电子显示装置所有者和使用者应确保播出内容的安全,防止违规插播。因管理不善被违规插播的,按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各种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必须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定临时性宣传设备的,应向市规划民事专员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专员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临时性宣传设备修改期限不少于15天,期满后随即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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